本网讯 去年以来,天柱龙传金向天柱县石洞镇林业站申请办理林木砍伐手续,但该站以林木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受理,引发诉讼。近日,黎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以天柱县石洞镇林业站、天柱县林业局为被告的行政案件。
在法庭上,龙传金说,1982年,集体分山,位于天柱县石洞镇黄桥村高敏片区的坪茶责任山归其所有,1984年至1989年,龙传金在该山造了一片杉木林。
2011年农历正月初四,因其双目失明无经济来源,在家庭分家协议中,子女一致同意将坪茶杉木林分留给龙传金和妻子全玉清,用于养老。
2014年12月21日,龙传金将坪茶责任山的杉木林以158000.00元的价格卖给天柱高酿镇的王瑞柏和罗幸炳。
龙传金的大儿子龙先铭对此有意见,便于2015年7月21日,到天柱县林业局去声明主张坪茶杉木林不经他同意不能出售,天柱县林业局就以坪茶杉木林有纠纷为由暂停对坪茶杉木林办理商品材采伐许可证。
为此,2015年8月20日,王瑞柏和罗幸炳以杉木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将龙传金起诉至天柱县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杉木价款158000.00元和赔偿其从2015年1月1日起至起诉时的利息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主张的利息为158000.00元的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
接到起诉书后,龙传金立即与大儿子龙先铭协商,龙先铭主动放弃之前的主张,同意其父出卖坪茶的杉木,并通报了林业部门,到此坪茶杉木林纠纷已解决。
据了解,王瑞柏和罗幸炳状告龙传金的案件,目前已经尘埃落定,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了双方之前签订协议书。
前述的案件判决后,龙传金再次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材采伐许可证。申请载明了杉木林的四抵范围,但天柱县石洞镇林业站的负责人龙启雷称龙传金的责任山与潘年必的山有权属纠纷,不同意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这样一来,龙传金与王瑞柏等签订的转让林木合同书无法履行。
今年6月14日,天柱县林业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石洞林业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龙传金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受理此案的是黎平县法院行政庭。在庭审中,天柱石洞镇林业站答辩说,龙传金所卖出的杉木林存在纠纷,纠纷主要有:王瑞柏和罗幸炳起诉龙传金退款;龙传金的另一位儿子龙先标第二次提交《商品材采伐申请》,没有得到买受方王瑞柏和罗幸炳的委托授权,违反双方签订的《杉木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证明纠纷存在。此外的纠纷就是,潘年必主张的,龙传金转让给王瑞柏和罗幸炳的林木,有他一份。
石洞镇林业站还认为,龙传金存在恶意篡改《杉木买卖合同》的行为,进一步佐证了纠纷的存在,纂改合同行为包括伪造了潘年必的签字等。
天柱县林业局在庭审中答辩称,本案中涉及到的山林,存在多方面的纠纷是客观事实,石洞镇不予受理办理采伐手续的申请,没有过错。
其中,潘年必所提出的纠纷尚未经过法定程序处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林木纠纷未经处理,林业站不受理采伐申请没有错。
庭审中,双方就自己的观点展开了较量。林业局的代理人除了一再表明本案中的纠纷客观存在之外,还强调“龙传金根本就没有资格坐在原告席上”,因为杉木林已经出售给了他人,他已经不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龙传金之前确实已与他人签订了杉木买卖合同,因而林业局的这一招在旁听人员看来是釜底抽薪,足以让对手陷入“大厦将倾”的窘境。但龙传金的代理人罗光有不慌不忙,他说:龙传金已经把林木转让给了别人,这是不争的事实。“我提醒林业局的代理人注意了,根据我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龙传金与他人签订的《杉木买卖合同》未办采伐许可证及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合同不生效,所以龙传金还是杉木林真正的主人。”罗光有说。
罗光有在法庭上还就被告方称自己无过错的言论进行了反驳。他说:办理采伐许可证前必须进行砍伐设计,这是林业部门的法定职责,但被告拒不履行这一职责。“如果被告履职,潘年必的山林是否已被龙传金所卖也就一目了然了。”罗光有说。
针对潘年必关于转让的杉木林有自己一份的“指控”,原告龙传金在法庭上是这样说的:转让的杉木林实际上界限很清楚的,并没有包括潘年必的山林,到现场一看便知,此事本与潘年必无关,他是受人指使故意站出来形成障碍。“目前,我们还了解到一个情况,潘年必的相邻林木已经砍伐出售,这足以说明纠纷是不成立的。若有纠纷,潘年必岂能办证,岂敢砍伐?”龙传金的代理人罗光有说。
一审黎平县法院以该林木存在纠纷为由,认为林业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而驳回龙传金的诉讼请求,龙传金当庭表示不服一审要上诉。(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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