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 周燕玲) 10月16日本网曾对“白内障手术3个月后眼睛失明 患者状告医院索赔27万”作过报道。近日,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黔东南红十字眼科医院,赔偿原告王女士残疾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8941元。
2012年6月2日,家住凯里市的王女士,在黔东南红十字眼科医院参加州残联组织的贫困家庭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活动眼部检查,被确诊为右眼视网膜脱落,因右眼视网膜脱落不能手术,6月3日黔东南红十字眼科医院便为其左眼进行人工晶体手术,收取3200元手术费。
手术后不久,王女士左眼眼底出血到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检查,并被告知其右眼无明显视网膜脱落,视力下降。随后王女士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并到黔东南州医学会做鉴定,鉴定显示属于2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便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27万元赔偿费。
2014年10月16日,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王女士的案件。
被告黔东南红十字眼科医院认为,王女士在进行手术前医院已进行了各项身体检查,其各项指标达到做手术的标准,且手术后眼睛视力从原来的0.15提高到0.5,证明手术是成功的,且王女士在手术结束后只来医院做了2次复检,3个月后眼睛失明与医院无关,其眼睛失明是由王女士的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造成。
另外,被告出示了贵州省医学会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显示属于2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案审当天,由于双方都不认可各自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经双方同意,由凯里市人民法院委托相关机构重新鉴定。
最后,法院认为,王女士到黔东南红十字眼科医院处实施眼部手术,经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医学会及贵州医学会二次鉴定,均认定被告黔东南红十字眼科医院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
但对于王女士向黔东南红十字眼科医院索赔27万元,法院不予同意。王女士所称的“医疗费3200元”实为其手术时需要安装的进口人工晶体费,并非因医疗损伤所发生的医疗费,故对该项医疗费诉请求法院不予同意。
另外关于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陪护费,由于王女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法院也不予采纳。最后,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决黔东南红十字眼科医院,赔偿王女士残疾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8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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