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庭审中,潘定珍的家属诉称:2006年3月21日,41岁的潘定珍因病前往
2006年5月18日,潘定珍经上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家属要求医院对死者进行尸检,但院方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超过了法定尸检期限,致使潘定珍的死因无法确定。
被告医院辩称:患者术前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脑膜瘤可能性大)。2006年3月28日,院方在全麻下行开颅肿瘤切除术。2006年3月31日确定为恶性血管外皮瘤。术后虽积极救治,终因患者所患为罕见恶性病变致免疫功能低下并发肺部感染和颅内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院方认为,患者的死亡属于疾病的自然转归,不属于医疗事故,院方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此事发生后,家属对患者死因表示怀疑,于2006年7月12日在黔东南州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家属不服,于2006年10月31日在贵州省医学会进行第二次鉴定,结论认为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确认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文章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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