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让逆行摩托 车翻人伤
杨胜慧说,2011年4月2日17时许,她驾驶贵HD1968号轿车行至厦蓉高速公路1230公里+500米处(高随隧道内)时,前方约6米处突然出现两辆逆向驶来的摩托车。
为了避让摩托车,杨胜慧猛烈向右侧打方向盘,车头重重撞击在隧道墙壁上,紧接着翻滚在地,车身受到重创,而杨胜慧及其丈夫费良军、弟妹杨胜茂、杨胜芳等受伤,其中,杨胜慧的伤势较重,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两摩托车驾驶员逃之夭夭,交警部门因此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认定。杨胜慧等则认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于2012年1月中旬,将高开司以及高管处告上了法庭,索赔15万多元。
一审判赔13万 却被二审撤销
凯里市法院查明,因高速公路管路部门无法提供摩托车信息,包括从何处进入高速公路以及逆向行驶的轨迹视频等,造成交警部门难以找到摩托车驾驶员并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交警部门最终只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书证实,事故发生时确实有两辆摩托逆向行驶,但未与杨胜慧驾驶的车辆擦挂。
法院还查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及事故发生后,相应的高速公路区间的道路中间的隔离带和护栏、旁边道口未完全封闭。
凯里市法院认为,杨胜慧驾车上高速行驶,与高开司形成了一种有偿服务合同关系,而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因为高开司未提供安全、封闭的通行条件,导致外来车辆任意进入高速公路,并逆向行驶,高开司存在违约行为,遂判令其赔偿杨胜慧等人民币总计13.45万余元。
但黔东南州法院却撤销了一审判决。
该院认为,根据《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高管处和高开司的义务是,确保高速公路符合通行技术标准和具有良好的通行环境,确保路面无障碍物、不存在凹凸现象、道路设计无缺陷等。
但从现有的证据看,杨胜慧出交通事故时,相关的路段并不存在路面有障碍物或出现凹凸现象等情形,由此可见,高开司和高管处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州法院在终审判决书中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书进行了说明,认定它不真实、不合法,因为该院前往交警部门调取证据时,没有获得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也就是说,这份书证无足够证据支撑。
黔东南州法院采信了高开司的说法,即事发时根本没有摩托车逆行,遂撤销了一审判决。
材料失而复得 案件再审
杨胜慧交通事故卷宗材料到哪里去了呢?据了解,黔东南州法院前去调取它时,一位姓熊的办案民警说,已将材料交给了一位姓蒋的警官,不巧的是,蒋警官已在2012年10月因病去世,材料不知所踪。
“但2013年七、八月份,我向黔东南州公安局举报,后来,这份材料就又‘现身’了。”杨胜慧说,后她上书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重审此案,获得了支持。
在再审法庭上,杨胜慧说,交通事故的卷宗已找到,此案有了新证据,它雄辩地证明,在事故发生时,确有两辆摩托车逆向行驶,高开司对此难辞其咎。
高开司在庭审中则称,杨胜慧提供的交通事故的卷宗不属于新证据,它不合法、不真实。首先,杨胜慧是黔东南州公安局的民警(杨胜慧其实是凯里市公安局民警),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与其有利害关系;其次,在二审时,法院调取这套材料,交警直属大队并未提供,现在它却又出现了,交警部门这种前后不一致的行为不禁让人窦疑丛生。
在法庭上,双方还就其他观点展开了较量。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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