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某与杨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感情不和遂经常产生矛盾。2016年2月某日,谢某某打电话找杨某某,系一名男子所接听,后谢某某怀疑杨某某与该男子有染,便到杨某某所开的宾馆找杨某某,因杨某某在房间未出,谢某某便到宾馆前台找到杨某某之女杨某柳问明情况并与其发生口角争执,随后在宾馆前台处拿到一把水果刀将杨某柳脸部杀伤,而后又强行进入杨某某的房间放火欲想与杨某某同归于尽,后被公安局救获。经鉴定杨某某的脸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谢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悔不当初。三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该案上诉后,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大家:因感情纠葛问题引发的案件多之又多,请大家交友谨慎,以正确的方式处理感情问题,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张忠芳)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