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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法院依遗嘱支持与死者“非法同居”第三人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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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2-22 09:46:23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案情回顾

  本网讯 吴某(男)和杨某(女)都是农民,1968年按当地习俗“办酒”同居,之后一直未有办理结婚登记,二者系事实婚姻关系。婚后双方一直没有生育,二人抱养了一个儿子,该养子目前已经结婚生子,并独立生活。2002年,杨某外出务工后,多年音讯杳无。2010年,已经40多岁的吴某认识了26岁的张某(女),次年二人同居生活。2013年,吴某与张某生育一女。2014年9月,吴某被确诊患有胃癌晚期。2014年11月,吴某在去世前立下自书遗嘱,将其所住房屋、山林的三分之一(评估折价12万余元)及手机、家电等财产赠给张某。2014年12月,无音讯多年的杨某突然回家处理遗产。张某向杨某索要吴某遗嘱上赠与的遗产时遭拒绝,遂将其告上了法庭。

  审理要览

  原告诉称:吴某生前患有严重疾病,养子自张某进入吴家大门后对其不管不问。张某一直对吴某的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吴某死后的丧葬事宜也都是张某一手操办。杨某虽然是吴某的“原配”妻子,但也应当尊重死者的遗嘱,原告理应分到吴某三分之一的遗产。张某虽是死者吴某的同居女友,其实际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妻子”的责任。张某找杨某要求分配遗产是有法律依据的。杨某独揽吴某的财产,明显损害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与死者吴某二人系非法同居关系,有悖公序良俗,违背社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故原告张某不应当分得财产。

  为切实了解该案件中的关系,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地调查走访了吴某生前所在村组的群众、邻居及其亲朋好友。大家一致认为:杨某外出多年,且音讯杳无,对吴某未尽到作为妻子的义务;张某与吴某虽不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夫妻,但张某辛苦照顾了吴某4年,并与吴某生育了一个孩子,付出了自己精力和时间,理应分得一部分遗产。

  根据法庭庭审、质证等,法庭认为:在本案中,杨某与死者吴某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属于事实婚姻,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属共同财产,二人各应享有一半。2002年至2014年年底杨某一直在外,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杨某与吴某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再共同生活过。吴某在杨某外出多年后,与张某同居生活,并未违反《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因此,被告辩称:原告与死者吴某二人系非法同居关系,有悖公序良俗,违背社会道德,不应该分到吴某财产的主张不予采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亦没有其他证据反驳吴某生前遗嘱的真实性,故,吴某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吴某生前有处理逝后属于自己部分财产的权力,因此原告张某依吴某所立遗嘱应分到吴某三分之一的遗产。故,法庭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三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要求。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张某与吴某是在杨某私自离家出走多年后,开始同居生活的。吴某生前患有严重疾病,养子亦对其未尽到赡养义务,且吴某在生病期间杨某一直没有出现。吴某虽然未与杨某办理离婚登记,与张某也未系法律认可的夫妻。但张某与吴某同居期间生活及生病期间的护理、救治,均由张某一人担当。这与以破坏他人家庭为目的的“第三者”插足不同,故可以认为双方同居事出在因(即在杨某外出,多年音讯杳无的情况下),并未违背公序良俗。原告应该分得遗产是依据吴某的“自书遗嘱”。本案件中,被告无其他证据证明该份遗嘱无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给予支持。(林世柏)

责任编辑:王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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