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8日,原告廖某(女)与钟某(男)登记结婚,钟某在与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李某(女)来往密切,关系暧昧。2016年3月24日,钟某私自给李某转账8万元用于李某购房。原告廖某得知后,被告称其给李某钱系自己自愿赠与行为,原告无权进行干涉。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恶化。2016年6月28日,原被告协议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原告廖某要求李某返还8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被告李某将被告钟某赠与金钱全部返还给原告。
本案经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钟某将共有财产8万元赠与李某,侵犯了廖某对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应属无效处分行为。案件审理时,廖某与钟某虽然离婚,共有的基础权利丧失,但按照一般财产分割原则,廖某仍应享有8万元中的4万元,钟某仅对自己享有的4万元享有处分权。鉴于钟某作出赠与行为时意思表示真实,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因此法院判决认定钟某赠与李某8万元中的4万元的赠与行为有效;无权处分的4万元行为无效,被告李某应返还给原告廖某。判决宣告后,原告廖某,被告钟某、李某均表示服判,且李某当庭向廖某退还4万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对重大财产的处分应当协商一致。因此,对于金钱等共同财产,由于双方都有份额,双方都有权参与处理。夫妻财产上的混同不能否认双方人格上的独立,夫妻各方有权处理自己享有的财产。故本案钟某享有4万元的处理权,《婚姻法》的规定也体现了对第三人的保护,在本案中,被告钟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应予以确认。同时,当事人签订合同也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就本案而言,钟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廖某在提出离婚时,可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解释规定,诉求由过错方的钟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进行补偿。(林世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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