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检察院办理的姚某某涉嫌放火罪一案,可谓近几年来最特殊的一起案例。姚某某系该县某中学高三的学生,父母在其三岁就常年外出务工,是典型的留守儿童。因其在学校宿舍偷拿同学手机被发现,自认为受到同学们的歧视,心情烦躁,加之性格十分内向,几乎没有朋友。2016年9月13日,为发泄心中不愉快,姚某某趁全体同学离开宿舍上课之际,用打火机将宿舍楼11间寝室点燃后逃离现场,大火被及时扑灭。经鉴定,被烧毁的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4444元。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姚某某在学校宿舍内故意放火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其有投案自首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其家属赔偿和修复了被烧毁的物品,并取得学校及学生的谅解;三是其系在校高三学生,刚满18周岁,系初犯、偶犯,平时无劣迹,悔罪认罪态度好,并且学校老师及同学提出从轻处罚的请求,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11月13日在与学校领导、老师进行座谈时得知高考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为了让其能够及时赶上高考报名,同时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该院承办检察官们加班加点,于11月13日上午邀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及负责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教育部门、学校相关人员召开拟作不起诉公开审查会议,经该院检察长同意,同日下午作出不起诉决定。11月14日该院承办检察官来到凯里市看守所对姚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对其及家长进行法律帮教和挽救教育,现姚某某已被释放及时赶上高考报名。据悉,岑巩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将会在不起诉决定之后继续对姚某某进行回访,指派专门的女检察官对其帮教和关怀,真正做到柔情司法的“治病救人”。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在本案中,姚某某为发泄情绪,在校园宿舍内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并没有“冰冷 司法”将其起诉到法院,而是综合考虑姚某某犯罪背后的动机、起因、成长经历、危害后果、平时表现和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到实处,给姚某某一个重新做人和回归校园的机会,依法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对一个人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不等于无罪释放,只是鉴于其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悔罪态度等具体情况而不将案件移送至法院判决而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王琪、杨定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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