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确保外出务工人员及时拿到属于自己的“辛苦钱”、“血汗钱”,黎平县积极探索建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制度规定:凡在该县承担建设工程(包括民建房屋)的施工单位、加工业企业,均要求在签订施工合同或加工生产经营后30日内,到人社部门办理预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手续。明确要求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工程造价的1—3%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单个项目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施工单位、加工业企业有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涉及人数达20人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达20万元及以上的;因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导致20人及以上集体上访、集体停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审核批准不再预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后又出现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情形,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造价的3—5%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加工业企业推迟三年退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如施工单位、加工业企业有拖欠或者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工程项目实行分包致分包方拖欠或者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企业法人代表及负责人或者工程负责人逃匿或者死亡,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等行为行为之一的,由人社部门从其预存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中予以支(垫)付。
2013年,该县共受理民工投诉案件59起,成功调处52起,涉及职工人数928人,清欠工资672.4万元,结案率达100%。(杨胜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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