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县 “整脏治乱”、“满意在雷山”、“全国文明县城”巩固提高暨“全国卫生县城”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四项”工作)的深入开展,雷山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四项”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四项”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切实为“整脏治乱”深入开展“保驾护航”。
据悉,该责任追究范围为全县各级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原则为“四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工作人员,因在“四项”工作中态度不积极、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力、效率低下和政令不通、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贻误工作,导致工作成效不明显或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全县“四项”工作成效和达标等行为。
责任追究内容主要为对“四项”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期、按质完成,工作严重滞后;“四项”工作季度考核挂末等的,将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个人写出书面整改材料,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通报批评。
其中对“四项”工作领导不力、进展迟缓、效率低下,推诿扯皮,各项指标任务未按期完成,群众反映强烈及拒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四项”工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四项”工作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况的。将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根据相关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对省州驻县单位、垂直管理单位除给予黄牌警告外,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纪律处分。(文筱晟 吴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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