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雷山县再次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此举将给该县参合农民带来更多实惠。
门诊补偿
县内医疗机构补偿由村级70%、乡级60%、县级50%、县外30%提高到村级80%,乡镇70%,县级60%,县外50%的比例进行补偿,门诊补偿封顶每人每年由500元提高到600元;
住院补偿
一般疾病由乡级85%、县级80%、州级55%、省级50%提高到乡镇85%,县级80%,州级70%、省级65%的比例进行补偿,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5万元;重大和特殊疾病住院补偿封顶每人每年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实行母婴共享补偿
对于出生时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新生婴儿,出生当年患病的,凭户口本、母亲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及出生医学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与参合母亲统一补偿标准。其补偿费用纳入母亲当年门诊或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一并计算。(文筱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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