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1日,赢某在其堂姐家吃饭、喝酒,后由其妻子驾驶车辆搭乘赢某及其三个孩子由黎平县往从江县行驶。车辆行驶途中,因孩子哭闹,赢某遂叫其妻子照顾,自己则驾驶车辆继续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从江东收费站时,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六大队查获。经鉴定,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24mg/10ml。
醉酒后在高速路上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的,应当从重处罚。在本案中,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也表示认罪服法。
法官说法
“车祸猛于虎”,此言不虚,酒后驾驶车辆一旦付出代价,那必定是惨痛的,轻则皮肉之苦,重则失去生命。作为驾驶人,应远离酒杯,对自己及乘车人负责,如知道驾驶人员饮酒后,家人及亲朋好友更要严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原则,劝阻驾驶人员驾驶车辆,以免酿成大祸。(胡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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