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甲在2013年成立某农贸合作社,在取得土地承包手续后,于某甲决定在该土地上建设蔬菜大棚及养老公寓。在建设中由于资金缺乏,2013年9月,于某甲以该合作社名义,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作社雇佣于某乙、张某等6人,形成宣传团队,到公园、菜市场等老年人聚集地采用口头宣传、发传单、组织实地参观等方式对外预订养老公寓床位,宣称投资本金可用于公寓床位使用费予以抵扣,也可以在投资期限届满后予以返还,并按投资本金的12%-16%给予返利。2016年6月,于某甲又成立内蒙古某健康养老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继续进行融资。2013年至2016年期间,于某甲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所在地方政府申请养老公寓项目立项,也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明真相的老年人与其签订了大量的合同及服务协议。
法官介绍,被告人于某甲等人骗取钱财后并未建设养老公寓,只是用后期集资参与人投入的资金归还前期集资本息,后期资金链断裂,导致众多老年人损失财产。
最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于某甲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于某乙、丁某某、张某、王某、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7年至3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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