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8年某日,被告党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无保险的正三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不慎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孟某驾驶的并搭载有原告的二轮摩托车刮碰肇事,并造成原告严重受伤,致原告被送入医院治疗30天。经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但被告因家庭原因,无法承受巨额赔偿费用,只赔付了一小部分,原告对此费用与被告多次协商解决未果。
该案转诉前调解后,调解员得知被告所驾驶的三轮车没有交强险,经与双方释法以及分析诉讼风险,原告主动做出了让步,双方达成协议,党某赔偿石某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并当场履行赔付款20000元。
法官说法: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不愿意,都保必须参加的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党某未投有交强险,导致受害的孟某无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需要自费全额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再按侵权责任比例承担交强险之外的损害赔偿,若本案党某无责,也仍需在强险应赔付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梁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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