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任命胡志峰同志为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决定免去周 舟同志的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职务。
任命:
吴秀恒同志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庭长;
陈治安同志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庭长;
王大梅同志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
陈治安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庭长职务;
林 青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庭长职务;
张芝伟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王大梅同志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庭长职务。
免去:
杨正祥、杨学知同志的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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