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6日,陆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停洞镇幸福桥路段从事旅客包车业务,搭载外出务工的王某某、王某、伍某某、徐某某等 15名务工人员往往洞镇高速路口方向行驶。9时 56分,当车辆行驶至往洞高速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民警现场核实,陆某某行驶证上核定载人数为6人,被查获时车上共16人,严重超员。
法官说法:
案件判决具有典型法制教育意义
办案法官指出,春节过后,外出务工人员猛增,车流增多,突发情况也多发,也是交通事故的多发期,故此更应该注意交通安全。客车运营者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履行好客运合同义务,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能保护好客车运营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客车司机也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乘客安全也为自身安全着想,切不可抱着侥幸的心理,去触碰法律底线。乘客也可以对客车运营者、司机、乘务员进行监督,切不可贪小便宜或者为了赶时间,搭载超员客车,以免损害到自身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人驾驶机动车无客车营运资格从事旅客运输,乘客人数严重超过核载人数,超载乘客坐在被告人自行改装的座位上,安全系数为零。被告人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在弯道多、路面窄的公路上驾驶超载车辆,不仅对车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对道路上其他通行者也造成极大安全隐患。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态度、驾驶路况等因素,最终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也表示认罪服法。本案裁判贯彻了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决抵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具有典型的法制教育意义。
法理简析:
严重超员超速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危险。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最初只规定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在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进一步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纳入该罪的范围。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还特别规定,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通行安全,在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划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主体,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论处。
一直以来,有些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业务的车主,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交通安全,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事故。《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严重超员超速类型的危险驾驶罪,其保护的为校车、旅客运输车辆内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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