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广大市民纷纷拍手叫好,但也有不少摩托车骑手不以为意,仍然我行我素,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为了让大家真正意识到摩托车交通违法的危险性,蜀黍特整理了一个往期摩托车典型事故警示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2022年1月13日,杨某明驾驶号牌为贵H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三棵树镇洞下村往西湖路方向行驶,23时46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洞下往三棵树通村公路873厂路段时,碰撞由王某某停驶在道路上的贵AB***7号重型自卸货车,造成杨某明当场死亡、贵H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杨某冬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调查,杨某冬(19岁)在明知杨某明(18岁)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摩托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杨某明驾驶。杨某明驾驶摩托车带着杨某冬,由于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不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反应不及,摩托车撞上停放着的重型自卸货车,造成杨某明当场死亡。
经抽血鉴定,死者杨某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而且存在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杨某明无证、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车辆情况,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车辆发生故障后未靠右侧停车、未按规定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杨某冬明知杨某明已经饮酒,仍将车辆交由杨某明驾驶,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杨某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杨某冬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因杨某冬明知他人饮酒,仍然提供车辆,属于“帮助型”共犯,也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移送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非驾驶人可以按照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对非驾驶人来说,其主观上明知驾驶人喝了酒,客观上驾驶人有酒驾行为且达到醉驾标准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别以为自己酒量好,车技好
就可以心存侥幸酒后驾驶、不戴头盔
没有人能预料意外何时发生
事故与违法相随,安全与守法同行
在此郑重提醒
别拿生命安全做“实验”
安全头盔、安全带
关键时刻能保命
头盔对于驾乘人员来说
相当于机动车驾乘人员所系的安全带
是遇到危险后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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