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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明知感染新冠病毒,仍经营超市!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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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08 10:49:59  来源:长春公安宣传  

  4月7日,长春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发布相关通报称,当前,全市疫情防控进入清零攻坚关键阶段,公安机关坚持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严厉查处一批涉疫违法犯罪案件,现通报如下:

  1 丛某利、杨某亮、贺某伟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3月24日,莲花山开发区某小区内超市经营者丛某利、杨某亮、贺某伟在明知已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下,拒不服从防疫部门关于超市立即停止营业、进行自我隔离、等待转运治疗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仍然开门营业,造成疫情传播。4月5日,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丛某利、杨某亮、贺某伟立案侦查。

  2 栾某、徐某龙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4月4日,南关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栾某、徐某龙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于3月20日擅自离开各自居住的封控和管控小区,驾车在长春市内倒卖蔬菜水果。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栾某、徐某龙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 费某刚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4月4日,宽城区居民费某刚违反宽城区全域静态管理规定,翻越管控小区栅栏离开该小区,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费某刚罚款的行政处罚。

  4 郭某玖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4月4日,净月区居民郭某玖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措施,私自外出售卖水果。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郭某玖罚款的行政处罚。

  5 李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4月4日,经开区某超市经营者李某明知疫情防控期间禁止非必要场所营业的规定,仍多次向他人销售货物。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为了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严格遵守人民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长春市公安局

  2022年4月7日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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