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四十三条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追缴长春长生自2017年度起因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而不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公司表示,长春长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具体影响须待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此前,9月19日,ST长生在深交所发布《关于子公司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公告称,近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悉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取消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吉高企字【2018】12号),公告指出,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经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研究,决定从2017年度起取消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告称,根据线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此后,事件持续发酵,一批涉及问题疫苗事件的官员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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