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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法院:多方调解纷争未果,判决跟踪促成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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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07 13:51:23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4月1日,一起经多方调解未果,最终由法院判决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的案后跟踪释明法理,被告陆某胜将12000多元赔偿款交到黎平县人民法院水口法庭,由法庭转交到原告陆某高的手上,达到案结事好,皆大欢喜。

  案件原由及化解过程:

  一块位于黎平县肇兴景区“井面”(地名)的被征用的土地110多平方米,因未使用而撂浅,村民陆某高的房屋恰好与该宗地相邻,为方便自己通行遂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临时代管协议,而村民陆某胜认为这块土地是自己的原有责任田,被镇政府征用后尚未全部使用完,对剩余土地自己仍然享有使用权,便拖来一车青岩石堆放到该场地上,以示享有使用权,造成原告陆某高的车辆无法通行,影响其经营活动,为此引发争议。

  因原、被告同为一个村的村民,纠纷闹至村两委、镇政府,但因双方都不肯退让,意见分歧较大,达不成协议。为此,原告陆某高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20余万元并排除妨碍。

  黎平县人民法院水口法庭受理案件后,多次深入现场,收集查阅各种证据材料,并听取镇、村两级调解组织意见,最后找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对黎平县肇兴镇政府委托管理的土地享有管理使用权?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应该赔偿?

  审理结果:

  综合庭审各方提出的证据及陈述情况,法院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此,黎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陆某胜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害,于十日内清除堆放的青岩,并赔偿因无法通行而致使原告陆某高在贩卖水果过程中使用其他替代性运输工具而产生的损失费用 12000元。法院依法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依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最终被告按照判决书内容主动兑现,原告到法庭领取了案款。(孙瑶 黄家权)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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