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至福泉市陆坪镇,以360元的价格购买了当地村民金某某(已判刑)所捕猎的豹猫一只,后将该豹猫带至其家中杀害并食用。经鉴定,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购买并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冠肺炎疫情当前,法院依法制裁上述犯罪行为,向社会大众敲响了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警钟,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犯罪的信心和决心,对破坏野生动物犯罪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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