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进村组对当事人进行耐心劝导)
立案后,李某某向法院递交了司法鉴定申请,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李某某家母牛与涉案公黄牛进行DNA亲子鉴定。应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要求,2020年7月8日,在法院干警、平庄镇党委政府干部以及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见证下,岑巩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人员对双方当事人共同指认的涉案牛进行了血痕采样,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封存后,寄往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7月21日,该鉴定所向法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近亲及外源干扰前提下,支持原告家母牛与涉案公黄牛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岑巩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人员对涉案牛进行血痕采样)
8月2日,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庭质证。根据鉴定结果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将涉案公黄牛归还原告,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申请费、鉴定费。因判决尚未生效,现涉案公黄牛已由原告牵回家中暂为保管饲养。此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动物生物学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属岑巩县法院对动物生物学亲子关系鉴定首例案件,为法官今后对类案作出公正判决提供了重要裁判依据。(张锐、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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