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岑巩县县城第一农贸市场一蔬菜店里购买蔬菜,付款时将蔬菜店老板娘何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台华为手机误认为是自己的手机用于付款,解锁手机时因几次输入密码不对,发现所拿的手机不是自己的,便从自己衣服口袋拿出自己的手机,临时起意将该手机放进自己衣服口袋内,后使用自己的手机付款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报警后,经过公安机关对李某某进行询问,李某某称是自己不小心错拿手机,回家发现后,并没有要将手机退还给被害人何某某的想法,而是将手机卡取出扔掉,将手机解锁,占为己有。李某某到案后,为自己一时贪心触犯刑法的行为后悔不已,并积极将手机退还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80元。
该案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临时起意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还被盗手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该院从宽严相济角度考虑,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李开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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