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麻江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县扶贫办“关于河山村小半坡组姚某光户需要法治扶贫解决赡养问题的申请”线索,反映金竹街道河山村姚某光户,“存在儿子坐大房,不允许父母住大房,让其住老旧房屋”现象。接线索后,县法治扶贫专班立即会同驻村小分队及村两委干部入户开展相关工作。
经查,该户共有2本户口簿:其中一本登记有2人,分别是姚某光(70岁)、姚某银(户主,44岁);另一本登记1人,为宋某英(65岁)。宋某英于2014年5月与姚某光共同居住生活至今,但双方因年龄较大,不愿再办理结婚证,宋某英户口仍在在河山村大田组。按地方风俗,姚某光之子姚某银称呼宋某英为后妈,但宋某英与姚某银一直性格不合,经常动辄争吵不休。据宋某英反映:姚某银不允许他们住大房,不允许耕种姚某光名下的田土,现居住的厢房面积狭小,环境较差。据姚某银反映:后妈宋某英对他不好,所以才这样对待其父和宋某英,但仍经常供给二老一定的生活物资和费用。双方各执一词,村脱贫攻坚小分队曾到该户进行过调解,但姚某银态度蛮横,一直不允许其父亲和后妈搬入大房居住。
经工作组作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并正式告知姚某银:赡养义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如不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将可能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工作组分别对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表示立即改正,姚某银有感于父母对自己的养育之恩,欣然接受工作组建议,同意拿出1间大房供二老居住,并同意由小分队和村干负责督促落实到位。
工作组离开时,该户已启动搬家工作。(麻江县扫黑除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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