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被告人邹某在天柱县联山经营西牛页岩砖厂,因经营不善于2015年11月11日弃厂出走不知去向,仍拖欠该厂李显福等27名农民工工资及各项报酬共计人民币123426元。2015年11月18日,天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后多次多渠道联系邹某前来接受调查,但邹某手机一直处于拒接状态。按程序天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11月24日便向该厂及邹某下达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西牛页岩”砖厂足额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及报酬,但邹某一直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2015年11月底将此案移交天柱县公安局立案查处并进行网上追逃,直到2018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在邹某老家福建省长乐市将其抓获归案。
2018年9月25日,天柱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当庭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邹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显福等27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12342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不支付,涉案金额达123426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邹某表示服判不上诉。(粟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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