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从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对具体责任人进行训戒并具结悔过书。(杨光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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