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6月12日,从江县洛香镇梁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依法到从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报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不仅仅方便了大家,同时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2017年10月16日,从江县公安局洛香派出所民警,对洛香镇梁某某涉嫌网上非法买卖枪支零部件线索进行核查时,在梁某某家一楼楼梯间发现一只用射钉器改装成的疑似枪支。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枪支为一支“BND369”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梁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从梁某某处扣押的射钉枪一支、射钉弹96发予以没收,由从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从江县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管理程序依法对梁某某进行入矫宣告,并交由洛香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矫正管理。(钟经)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