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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失业金标准上调了168元 增幅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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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1 14:45:32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8〕29号文件要求,从2018年3月1日起,贵州省失业金标准统一由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上调到80%(按照现行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680元/人﹒月的80%计算,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344元/人﹒月)由每人每月1176元提高到1344元,上调了168元,增幅14.28%。

  据悉,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主要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最短的可领取3个月,最长可领取24个月。本次失业金标准的调整为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今年3月份,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从江县社保局将为13名(其中2名外来转入代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金17788元。(石庆连)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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