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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一家非煤矿山被警告并处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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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2 10:12:07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严执法,重实效,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打击一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从江县安监局查处一起非煤矿山违法案。

  2017年11月23日,从江县安监局执法监察人员深入天天采石场(化名)开展岁末年初大检查时,发现该采石场东北侧矿山一级台阶高度超过《开采方案设计》要求的台阶高度等问题。执法监察人员现场作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决定[(从江)安监责改〔2017〕74号],责令该采石场对上述问题于2017年12月8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2017年12月12日,从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机关2017年11月2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决定[(从江)安监责改〔2017〕74号]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复查发现该采石场东北侧矿山一级台阶高度仍超过《开采方案设计》要求的台阶高度。

  该采石场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经立案调查,调查认定该采石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种类及幅度适当。从江县安监局于2018年1月11日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之规定,对该采石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采石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龙运翔)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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