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中旬,黎平法院受理了梁某强申请执行徐某树、贵州肇兴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7余万元。收案后,承办法官迅速了解案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经过查控系统查明,徐某树分别在两个银行有存款83200元及7500元,贵州肇兴某公司有存款80000余元。因此,法院遂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存款所在银行账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起冻结,然后电话告知二被执行人冻结银行存款的相关情况。二被执行人知道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主动到黎平法院执行局缴纳执行款。
被执行人徐某树当场自动履行了10万元,申请人梁某强当场领取了该笔执行款,余款由黎平法院承办法官到存款所在银行进行扣划,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后,执行法官足不出户就可以在办公室快捷地查找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余额等情况。利用系统具有高效、准确、科学性,为执行法官办案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效率和威慑力。(胡嗣慧 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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