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11月13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在往洞镇召开公判大会,对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的被告人伍某心、吴某凯、吴某情、王某寿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分别依法被判处两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处罚金1万元,并对贵HR0627白色解放牌小货车一辆、贵HHU859灰色五菱牌面包车一辆,以及刀、斧头、电子秤、电锯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往洞镇广大村民百姓拍手称快,纷纷点赞。
据悉,2016年伍某心等四人在从江、榕江两县的村寨流窜,共计作案9起,盗窃群众耕牛6头、盗伐杉木5株,于今年1月被从江县公安局抓捕归案。经审理,该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盗伐林木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追究责任,其中被告人伍某心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盗窃犯罪中,四被告人盗窃的耕牛,属农民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农民生产,应对四被告人从严处罚。庭审中,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宣告以前四被告人均犯数罪,应适用数罪并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有效遏制犯罪,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今年来,从江县人民法院一如既往地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充分采取巡回审判、公开宣判、巡回法律宣传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造舆论声势,震慑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取得了“判决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王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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