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某秀、杨某英,2016年8月31日在天柱县城内7路公交车上两次盗窃他人财物3000余元;犯罪嫌疑人侯远冬、张佳亮,2016年9月9日在天柱县凤城街道中心市场一家服装店内盗窃他人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600元、价值2500余元的金耳环一对、吊坠一个。该案移送天柱县检察院后,为有效的加强与聋哑犯罪嫌疑人沟通交流,充分核实案件事实,有效维护聋哑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办案人员通过特教老师的翻译,顺畅的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交流,两案犯罪嫌疑人清楚的供述了犯罪事实。
天柱县检察院通过合法合理的讯问,让四名聋哑犯罪嫌疑人“发声”,顺利完成讯问工作,不仅查清了案件事实,还同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 (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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