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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聋哑人公交车上结伙扒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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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3-27 09:46:46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聋哑人季某某伙同杨某某、秦某某利用自己是残疾人的便利条件,多次在公交车上事实盗窃。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10月25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季某某伙同杨某某、秦某某(已判刑)三人在天柱县凤城镇南门路“民中路口”公交车站登上车牌号为HU0358的3路公交车后合伙将被害人杨某甲背在身后背包中的钱包扒走,杨某甲被扒窃的钱包内有现金4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7时40分许,三人在天柱县凤城镇金山路“邮政大楼”公交车站登上车牌号为HU0352的1路公交车后合伙将被害人钟某某挎包里的钱扒走,钟银秀被扒窃的钱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8时40分许,三人在天柱县凤城镇金山路“武装部”对面公交车站登上车牌号为贵HU0367的3路公交车后合伙将被害人杨某乙随身携带挎包里的现金300元扒走,后在中山路“龙泉花园”公交车站下车。

  本案被告人季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刑法中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季某某系聋哑人,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虽然是弱势群体,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综合全案,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范围内量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残疾人是社会生活中的特殊群体,应当予以关爱和包容,但法律是绝不允许逾越的,法律面前应当做到人人平等。(蒲美玲)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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