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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瓶啤酒弄丢饭碗 岑巩司机栽在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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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9-07 13:33:02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我开了二十年的车,深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道理,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觉得就喝了三瓶啤酒,不碍事,哪知触犯了法律,还被吊销了驾驶证,丢了自己的饭碗。”9月6日,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又对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中,从事运输行业20年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与朋友在KTV玩时喝了三瓶啤酒后持B2型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倒车时碰撞后方车辆,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机构对杨某某静脉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岑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杨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决定书,并规定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自2011年5月1日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岑巩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34件34人,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35件38人中有30%是醉酒后驾驶,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饮酒驾驶的危害很多,会使人触觉能力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产生视觉障碍,不仅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威胁,而且会触犯刑法被判处刑罚。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及其亲朋好友,喝酒绝不开车,这是对自己,对家人,同时也是对社会负责。(王琪)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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