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16年8月22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岑巩县天星小学操场施工项目中负责水泥运输工作,因与负责管理材料的姚某某发生口角,遂与姚某某发生扭打,经现场施工工人拉开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不仅没有冷静下来,反而持木棒冲进教室内对姚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在所难免,一旦遇到时要有“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的胸襟,绝不能逞强好胜,进一步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不仅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使自己赔偿经济损失得不偿失,更有可能让自己陷入牢狱之灾,追悔莫及。(杨军 杨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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