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前日,黎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特殊的贪污案件。被告人张某珍、张某胜、李某华、易某、张某昌犯贪污罪,张某珍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张某胜、李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易某、张某昌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黎平县水口镇退休职工张某某、李某某二人分别于2011年3月、12月份去世。黎平县水口镇财政所所长张某珍提出要隐瞒张某某、李某某已死亡的事实,并与被告人张某胜(财政所出纳员)、易某(财政所会计)商量后,由张某胜用其他资金向张某某的家属支付张某某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人民币22470.00元,收回张某某的工资存折交给张某珍,继续虚报张某某的退休工资共计102348.50元以及采取延迟申报张某某的死亡抚恤金多套取国家补助资金70000元,共计人民币172348.50元;被告人张某珍、张某胜、易某、张某昌伙同被告人李某华(李某某之子),虚报李某某的退休工资69687.50元。被告人张某珍得赃款153948.50元,张某胜得赃款24000元,易某得赃款6400元、张某昌得赃款4000元、被告人李某华得赃款43113.00元,赃款10574.5元用于其他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珍、张某胜、易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某珍、张某胜、易某、张某昌、李某华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已经全部退清赃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伍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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