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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后    女“青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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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05-14 09:28:4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港讯 (潘斌   记者  姜秀波) 一对男女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期间双方互送彩礼,最终却未能成婚。于是“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丈夫”的同居关系,表示愿意返还“丈夫”少部分礼金,请求法庭确认“其它的(礼金)作为原告的青春贞洁损失的赔偿。” 与此同时,“丈夫”提出反诉,要求“妻子”退还全部礼金,并赔偿经济损失。9日,黄平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双方各自返还彩礼。

    原告雷某诉称,经人介绍和被告张某相识而谈恋爱。2003年12月23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酒宴席,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双方觉得性格不合。经过慎重思考之后,决定解除这桩不合法的“婚姻”。为此,原告诉请,原告收到了被告的婚酒款9480元和服装等用品。用去3500元,返还被告家具和床被等折合2500元,除所余的3480元可以返还外,其他的作为原告的青春贞洁损失的赔偿。

    被告张某反诉称,自己与原告是自由恋爱按当地习俗结婚的,现在原告提出解除“婚姻”,她家不但要退还我家的彩礼14045.10元及银手圈、西服、猪、鸡、鸭等其他物品,还要赔偿在雷某生病期间,为她用去了6500元的医疗费。另外,雷某在闹分手的时候,还写下承诺:“死也不嫁给你,得你家什么东西就还什么东西,得多少钱就还多少钱,还补你两万块钱……” 故请求判令雷某返还全部彩礼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违反了“结婚必须依法登记”的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法律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双方要求互返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已经穿用的衣物和属于赠与性质的物品不再返还。双方同居期间为原告治病产生的费用,按照规定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另外,青春损失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黄平县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一、由女方雷某返还男方张某礼金9480元、礼物银手圈1对、毛线1斤、帽子1顶等;由男方张某退还女方三开柜1口、四方桌1套、雨伞1把、水壶1个、脸盆1口等。二、共同债务5000元,各承担一半。三、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5月13日,接到一审判决后,男方张某对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对方返还猪、鸡、鸭等其他物品的诉求表示不服,已再次聘请律师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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