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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一男子“偷鸡不成蚀把米” ,伪造证据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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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5 10:30:45  来源:锦屏县人民法院  

  日前,锦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龙某渊为获取机动车事故停驶损失而伪造证据,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诉讼请求被驳回,反因伪造证据被罚款1000元。

  【案件情况】

  2022年2月16日,被告龙某鸿驾驶的车辆与原告龙某渊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龙某渊以因日常生活及工作需要,支出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龙某鸿、某财产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其替代性交通工具费10400元,并向法院提交《汽车租赁合同》、发票等证据,拟证明有租赁汽车和支付租金的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认证,可以认定原告没有发生租赁汽车的事实,也没有向锦屏县某二手车行支付租赁费10400元;同时,原告认可其未发生租赁汽车和支付租赁费的事实,对自己伪造证据的行为后悔不已,并向被告表示歉意,向法庭承认错误,并当庭提交和宣读了《检讨书》,保证以后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法院认为,原告龙某渊以获取机动车事故停驶损失为目的,故意伪造《汽车租赁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案件审理和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鉴于原告认错态度诚恳,且未造成实际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和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

  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妨碍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应当诚信参与诉讼,依法行使诉权,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切莫触碰法律底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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