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原告与被告是同组村民。2022年4月,原告发现自已持有林权证登记“山望坡”的四至范围,面积约25.52亩;在林木砍伐后,被告杨某高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该四至范围种植杉树苗、油茶树苗,该树苗均已成活。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提出排除妨碍,其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清除在原告地名为“山望坡”土地上所种的杉木苗及油茶苗,并恢复原告“山望坡”的土地原状。”原告坚持要求将被告种植的杉树苗、油茶树苗扯掉,经承办法官审查发现,该请求违反了绿色原则,不能得到支持。通过向当事人释明绿色原则后,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杨某高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得再对原告杨某源持有林权证范围内的“山望坡”进行侵害;二、被告杨某高在原告杨某源持有的林权证范围内“山望坡”种植的杉树、油茶树等树苗归原告杨某源所有,被告杨某高自愿放弃因种植杉树、油茶树所产生的青苗费、劳务费等费用;三、原告杨某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又被称为“绿色原则”,“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原则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点,确立了新时代价值判断准则,为侵权制度全面实施提供法治保障。本案原告坚持必须扯掉已成活的杉木苗及油茶苗的诉讼请求违反了绿色原则,不能得到支持,法官通过释明绿色原则后,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杨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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