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6月龙某通过曾某介绍向姚某借款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曾某自愿为该笔借款作出担保,借款期限届至,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姚某遂诉至锦屏法院,经判决龙某应偿还姚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曾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4月8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龙某的银行存款3万余元。谁料龙某知晓后十分气愤,表示已偿还了部分借款,只因双方就借款利息问题存有争议,才导致矛盾滋生,互不服气。
为妥善化解纠纷,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驱车前往龙某住所地与其见面,耐心的向龙某释明法律关系和龙某内心的疑问,并组织双方到法院一一核对尚欠的借款及利息,双方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执法后冰释前嫌,龙某当即将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3000元转至本案一案一账号,执行法官解除对龙某银行账户的冻结,至此一起长达12年的借款纠纷圆满执结。(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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