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被执行人河北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至6月雇佣赵某等七名外来务工人员在锦屏县隆里乡从事大棚建设工作,工程完工后,被执行人一直未支付赵某等人剩余工资四万余元,赵某等人多次催要未果,便向锦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维权。经过行政裁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一万余元,并与河北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利某联系,敦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利某对欠付工资数额存在异议,拒绝与执行法官沟通。为妥善化解纠纷,尽快帮农民工追回拖欠的工资,执行法官一边与利某沟通,一边与赵某等七人沟通,通过多方联系,核对双方欠付工资数额,但双方均在外地,因该纠纷引发矛盾使双方均不愿意协调,核对工资难度加大。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利某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终利某主动将剩余案款汇入本院一案一账号。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锦屏县人民法院坚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人民群众办好事、解难事,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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