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某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余某某被丹寨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然而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不服从管理被警告2次后,仍不知悔改不假外出。丹寨县司法局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经本院审查后于2022年6月30日决定对罪犯余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
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一个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机会,但它并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相反,根据法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要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监管,进行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矫正改造,并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罪犯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应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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