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8日晚,黄某祥、刘某强、黄某保三人相约到从江县丙妹镇宰略村“大山”坡捕鸟,到达“大山”坡后,开始架设射灯引诱鸟类并使用火药枪及改装的射钉枪等工具对野生鸟类进行捕猎。次日凌晨,共捕野生鸟类23只,后三人在返家途中被布控民警抓获。
法官说法
案件判决具有典型法制教育意义
办案法官指出,三被告人在未取得持枪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我省3月至10月为禁猎期,三被告人在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禁止方法捕猎候鸟,构成非法狩猎罪。故对三被告人数罪并罚。
在本案中,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因素,最终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也表示认罪服法。本案裁判贯彻了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决抵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环境资源。(胡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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