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3日,被告人纪某方通过货车帮运满满APP软件平台,联系到货主(被告人张某峰),货主让纪某方将84件卷烟运输到贵州、云南、四川。2021年1月4日,当纪某方行驶至厦蓉高速从江段贵迷服务区时,被从江县公安局和从江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
7月19日,张某峰又通过物流将2000多条各类卷烟运到贵州省六盘水市。卷烟运到六盘水后,被告人张某宇邀被告人骆某甲、张某、骆某乙将上述卷烟运到被告人冯某琴的家存放。
7月23日,张某峰让他人将卷烟运到六盘水市。当晚,张某峰将电话交给张某宇,让其接货。次日2时28分至10时,袁某驾驶路虎牌越野车装载各类卷烟进入贵州后共十次与张某宇联系。7月24日9时,袁某等二人到达六盘水西站后,与张某宇、骆某乙、张某、骆某甲汇合并搬运卷烟。随后,将烟运到冯某琴家附近。11时许,从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冯某琴家附近当场查获上述卷烟。
被告人张某峰、张某宇、袁某、纪某方、骆某甲、骆某乙、张某、冯某琴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根据各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抱着侥幸的心理,去触碰法律底线。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宇、骆某甲、骆某乙、张某帮助张某峰接货、运输并销售卷烟,构成从犯,被告人袁某、纪某方明知运输的是香烟,在没有运输卷烟资格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运输,亦构成从犯,被告人冯某琴明知是卷烟而为其提供地方储存,亦构成从犯。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铤而走险,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胡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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