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被告人杨某某为非法牟利,于2021年9月29日开始,在其经营的“鹅肉粉馆”用罂粟杆磨制成咖啡色粉末添加到粉汤中,出售给前来粉馆吃粉的顾客食用;2021年9月30日上午,被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工作中发现,经提取其粉店鹅肉汤和咖啡色粉末送检验,检验结果为:鹅肉汤罂粟碱含量为5.45ug/kg,咖啡色粉末罂粟碱含量为0.683g/kg。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收入32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罂粟是有毒、有害植物,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罂粟杆加工成粉末放入粉汤中,出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其在经营的“鹅肉粉汤”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向广大消费者出售,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对其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在现场旁听的餐饮经营者表示:“通过此次旁听,让我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违法成本的高昂性。自己作为餐饮经营者,一定会遵守行业规则,遵纪守法,决不干违法犯罪的事情,决不生产、销售危害老百姓身体健康的食品”。
法官提醒: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李天林表示:“民以食为天”,如果老百姓的食品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何以保障其他。所以,对涉及食品安全类犯罪,我们必须严厉打击,以起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警示一方”的教育效果,切实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提醒广大相关行业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做好食品安全的守护者,同时也提醒社会广大公众,积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监督意识,争做食品安全的守护者和宣传者。莫做“黑心老板”,莫赚“黑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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