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穗县人民法院又审结两起因出借、出售银行卡给他人进行转账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杨某、张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在庭审中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为了贪图一点利益,实在不值得。
据了解,上述两个案件的被告人杨某、张某某在利益的诱惑下,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通过出借、出售给他人。后经查实,二人出借、出售的银行卡均被用于为电信网络诈骗转款使用,二被告人银行卡转账银行流水分别高达40多万、50多万。法院经过审理后,综合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你出租、出借、出售的银行卡一旦查实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切莫贪图小惠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进行转账汇款,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袁雪维)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