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对于出借资金的来源、特征、交付情况均不能充分说明,并表示“我只问(注:依据)欠条要钱。”被告却列举了二人多次共同吸食毒品的相关证据,称就是由于吴某甲的引诱,让其走上吸毒这条不归路,以致于留下终身不育的遗憾,还提交了吴某甲的女友胡某某向吴某乙催要欠款的通话录音,电话中吴某乙表示“这个是买药(指毒品海洛因)的钱,我不会还的”,胡某某则说到“就算是卖白粉的钱也要还呀”。庭审结束后,吴某乙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甲在2012年涉毒犯罪中供述,其已有多年吸毒史。在本案中对于出借款的来源、特征、交付均未能说明并加以佐证,不能证明本案借款是否实际发生、是否为合法的借款,依照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涉嫌的违法犯罪情况,办案法官已依法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仅依据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同时,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第293条之一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催收毒资、赌资、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周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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