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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通过冻结账户“揪”出来的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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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1 13:56:25  来源:榕江县人民法院  

  “光是知道我的名字就可以起诉我?”“我认识杨某甲,其他的我不知道!”12月9日,榕江法院寨蒿人民法庭法官通过手机短信发送消息给追加的被告张某,张某回复了如上信息。

  在审理龙某等四名民工诉杨某甲、杨某乙劳务合同纠纷案中,经第一次开庭后,法院认为真正雇请龙某等人的老板为张某,遂依法追加张某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张某不积极应诉,12月7日,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张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同时对张某在雷榕高速公路某项目部的项目款进行了扣留。12月10日,张某来到法院,经过法官耐心解释和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无独有偶,12月13日上午,另一案件被告蔡某打电话至寨蒿人民法庭询问:“为什么要冻结我的账户?我只是第二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法院冻结我的账户我现在什么都做不了……”法官当即向其释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及该案为何进行财产保全的原因。经过一番释法明理,当日下午,蔡某即到法院,与原告进行协商,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原告也申请解除对蔡某的保全,案件得以及时化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即冻结、查封、扣留等),当事人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两案中,榕江法院运用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促进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积极应诉,督促当事人积极解决问题,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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