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涉案金额58万余元!榕江县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1-12-13 13:58:57  来源:榕江县人民法院  

  12月10日,榕江法院刑事巡回审判法庭到车民街道东环特和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经他人介绍在网络上帮助转账可以从中获得提成后,便同意加入其提供的“从头再来”QQ群。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群管理员的指使下,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收款二维码接收来自贵州、上海、浙江等地的被害人款项累计金额581215.51元,并转到指定的收款二维码和银行卡账户。被告人林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7436.4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积极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此次刑事巡回庭审前,在县委和县委政法委的统筹安排下,制定了周密的巡回审理工作方案,确保了庭审活动顺利有序开展。庭审现场,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饶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车民街道党工委书记田耕,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高尔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榕江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媒体记者、被告人所在地村干、社区群众300余人到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榕江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还向社区群众开展“反诈”知识宣传,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

  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载体、网站平台实施犯罪更加隐蔽。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帮助行为是实现犯罪目的的纽带,同样构成犯罪。因此,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账户出卖、出租给犯罪分子,他人“两卡”更不能购买,一旦触犯法律,必将追悔莫及。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上一篇:榕江:“全员充电”锻造纪检监察铁军
下一篇:最后一页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