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20时30分许,向某正准备服农药自杀时,发现王某正朝镇上行走,便心想“反正也要自杀了,先把该女子杀了,然后再强奸她,再服农药自杀”,随后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跟随王某至三穗县附近310省道上,见四周无人之机,便用石头猛击王某头部数下,将其打晕倒地,并欲将王某抱至偏僻处实施强奸,但向某抱不动,遂将王某推下路边坎下。
同时,将王某的一部苹果手机拿走,后逃离案发现场约1000米左右的荒山坡服敌敌畏自杀,后被出警民警送医院抢救,并于同年2月17日病愈出院。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向某作案时精神状态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向某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359元。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向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的规定,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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